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生活自备水井的,井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设施,并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报废水井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回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废井排放污废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