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禁止在汾河水库、汾河二库及兰村泉域、晋祠泉域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