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汾河水库、汾河二库及兰村泉域、晋祠泉域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