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城市规划、市政建设中,应当根据分质供水的要求,推广中水回用。各用水单位应当逐步实施分质用水,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劣质水、矿坑水、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