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凡日取水量超过500吨的,须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