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或者擅自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