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