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邮政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