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所付的费用和妇女、儿童在被拐卖期间的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追回并及时退还所有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