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惩治拐卖妇女儿童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妥善安置,民政、公安、劳动、工商、教育等行政机关和原工作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学校等应积极协助。对被解救的妇女、儿童,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