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未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二)从事洗车业务未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水洗车设备的。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