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一)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