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居民用户生活用水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提倡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更新、改造落后的工艺、设备和用水器具。不得擅自拆除、停用节约用水设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