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其公益性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指定点取水,装表计量,水费按照生活用水价格收取。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