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消火栓由公安消防部门使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启用消火栓的位置、用水时间通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单位配建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内的消火栓的水费和维护费,有物业管理单位的,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定承担,无物业管理单位的,由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