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表,按照贸易结算水表计量数向用户计收水费,并及时向用户提供缴费通知单。
用户对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异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书面答复用户,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异议成立。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确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书面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及用户。
因贸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并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用户用水量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分别装表计量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根据用水总量协商确定不同类别用水量,按照不同类别水价分别计收水费。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提请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