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水,不得无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在停止供水地段的居民楼道、公共广告栏等公共场所张贴告示,或者通过当地的电视、报纸、电台播发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户;连续8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还应当先经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因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停止供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告;停止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因水资源紧缺、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正常供水时,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非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必要时,可以向居民用户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发出限制用水指令,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
二次供水设施因维修或者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