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贸易结算水表、净(配)水厂、消火栓、测压点、阀门井等设施,应当定期检修,确保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