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用水单位不得自建设施供水;现有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建设情况,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