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城市供水项目竣工验收。城市供水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