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九条已废止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并按照下列范围实施保护:(一)一级保护区的范围:自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