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对在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