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对在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