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十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区划定明确的地理界线,并设置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保护区标志。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