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

因赣江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