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因赣江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