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