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