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