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