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采取有效的处理和补救措施,并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