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