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