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属已建成的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设施,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区别情况,提出搬迁、转产、关闭或者拆除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