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属已建成的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设施,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区别情况,提出搬迁、转产、关闭或者拆除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