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按照水源保护的要求,对保护区内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