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按照水源保护的要求,对保护区内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