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配备专人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水源污染情况和污染隐患。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