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配备专人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水源污染情况和污染隐患。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