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在保护区及其上游地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水源涵养林,增加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