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