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