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拒绝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拒绝接受孕情检查,以及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二)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侮辱、威胁、殴打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