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严重干扰计划生育调查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