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