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