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