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条已废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设施产生的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