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编制或者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