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回收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逐步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