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工艺,减少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废石、弃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废石、弃渣等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复垦或者绿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