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工艺,减少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废石、弃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废石、弃渣等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封场,并进行复垦或者绿化。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