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间作、农膜残留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土壤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