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间作、农膜残留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土壤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禁止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用于农田灌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