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排查、治理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