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排查、治理本行政区域内黑臭水体,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