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餐饮、洗浴、洗车等经营者不得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

加油站、码头、装卸站、野外勘探点等布局分散、位置偏远的排污单位,应当将未处理的生活生产废水转运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