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本省实行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地表水交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地表水交界断面水质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使出界断面水质达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