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本省实行跨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地表水交界断面水质监测考核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地表水交界断面水质不达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整改;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使出界断面水质达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