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