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排水与排污管网建设,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达标排放情况,对按期完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运营、达标排放的,予以鼓励和扶持。

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营,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