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排水与排污管网建设,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达标排放情况,对按期完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按照规定运营、达标排放的,予以鼓励和扶持。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营,或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