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