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